智能骨灰存放架 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查阅或使用殡葬业务档案?

2019-7-11 11:07:53 阅读 407

哪些单位或个人可以查阅或使用殡葬业务档案?查阅和使用的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智能骨灰存放架厂家告诉你。

按《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殡葬档案主要供殡葬服务单位使用。火化证明或者安放(葬)证明的持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利用相关的殡葬档案。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因公务需要,持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殡葬档案。

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如何认定殡葬档案与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

《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利用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殡葬档案。

那么,什么是“与其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事务”呢?我们认为,在具体办理中,殡仪馆的档案管理人员应要求律师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起诉书(状)、法院签发的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判决书,根据对上述内容的查阅来判决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是否与殡葬业务档案有关。

如果仍旧无法判断,可要求律师陈述其承办的事务与殡葬档案的关系,结合上述文件进行综合认定。

总体上,殡仪馆在认定律师承办的事务与殡葬档案的关系问题上,宜松不宜紧。

这是因为:

一、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有时仅仅从起诉书(状)、立案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载明的案情、列明的案由上无法了解全貌,仅凭这些文书无法确认该业务与殡葬档案有关;

二、有可能律师认为其承办的业务的某些或某个情节需要殡葬档案证实,但殡葬档案能否最终证实,律师在查阅之前也无法确定,仍需靠实际查档来证实;

三、律师有根据自已的判断依法获取证据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法定的,应该得到保障;

四、律师受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所约束,一般不会恶意利用殡葬档案。

所以,只要律师对自己的业务与殡葬档案作出可信的陈述,即使没有证据证实其业务与殡葬档案有关,殡仪馆也应提供查阅。

无论何人何单位对殡葬业务档案进行查阅复制,都应该在殡仪馆档案室内进行,不得外借或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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